第一条 为了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等五部门印发的《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不含退役士兵学生,下同)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在校期间无严重违纪、违规行为和不良嗜好(旷课、夜不归宿、打架、酗酒等);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七)孤儿学生全部享受国家助学金。
第四条 省财政、教育部门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下达的国家助学金名额,以及高校数量、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专科生人数和生源结构等因素,确定学院国家助学金名额。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发放标准分为两档,其中:一等助学金为每生每学年4800元;二等助学金为每生每学年3150元。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不含退役士兵学生)根据本细则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和学院的有关规定,在每年9月30日前,填写《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申请表(样表)》(附件3-1),向所在教学系提出申请。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省政府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八条 各教学系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对递交申请的学生进行评审,按照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办法的具体规定,提出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建议名单及资助档次,报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审议核定,在学院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每年11月10日前,学院将当年国家助学金政策的落实情况报送省级教育部门。
第九条 学院将足额按月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第十条 学生在学制期内,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超过基本修业年限的在校生不再享受国家助学金。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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