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激励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等五部门印发的《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努力,成绩优秀;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资助名额由省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以及高校数量、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专科生人数和生源结构等因素确定。在分配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时,对办学水平较高的高校,以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学科专业为主的高校予以适当倾斜。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七条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我院计划内全日制专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本专科生国家、省政府奖学金。
第八条 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细则规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学院的有关规定,填写《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样表)》(见附:2-1),向所在系提出申请。
第九条 各教学系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负责组织评审,提出本系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研究审定后,在学院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每年11月10日前,学院将评审结果逐级报至省级教育部门。
第十条 学院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
第十一条 各教学系要高度重视,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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