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等五部门印发的《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分别由中央政府和辽宁省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三条 国家、省政府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积极参加校内外公益活动;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学习成绩排名在以系为基数的评选范围内位于专业前10%,且没有不及格科目。若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考评成绩未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且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的,所有证明材料需经过各系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并出具加盖各系公章的审查通过证明。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名额由省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以及高校数量、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专科生人数等因素确定。在分配国家奖学金名额时,对办学水平较高的高校、以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学科专业为主的高校予以适当倾斜。
第五条 省政府奖学金的名额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委托省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人数进行统筹,提出分配方案,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审核确定。
第六条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将审核后的国家、省政府奖学金分配名额和预算资金逐级下达省属高校和各市财政、教育部门。
第七条 国家、省政府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0元。
第八条 国家、省政府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九条 获得国家、省政府奖学金的学生为我院计划内全日制专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省政府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条 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根据各系上报推荐意见及教学管理部门的意见,提出我院当年国家、省政府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公示无异议后,每年10月31日前,学院将评审结果逐级报至省级教育部门。省级教育部门审核、汇总后,于11月10日前统一报教育部审批。
第十一条 学院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当年国家、省政府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颁发分别由国家和省政府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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